近日,廣南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陸某等2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進行了宣判,分別判處被告人陸某等22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罰。
案情回顧
陸某是廣南城區非法幫派“三聯幫”的“老大”,謝某是“三聯幫”的核心成員。張某糾集張某誌、殷某新、李某超等社會閑散人員一起自稱“紅細胞”,張某是“紅細胞”的“老大”。陸某某糾集其他社會閑散人員一起自稱“江氏集團”,陸某某是“江氏集團”的“老大”。
2012年8月,陸某出獄后,伙同張某楠等人在廣南縣蓮城鎮白泥坡村等地開設賭場。為獨占賭場利益,擴大賭場規模,2013年至2019年,陸某陸續糾集拉攏了張某、謝某、李某龍、周某松、陸某某等人,先后在廣南城區建材市場、紅坡路、那浮村“林城農莊”、酒廠坡小西外村、老電影院、老社保局等地開設賭場,讓張某“紅細胞”、陸某某“江氏集團”的團伙成員在賭場“上班”,為賭場“保駕護航”,陸某將酒廠坡小西外村賭場交由張某管理,所得非法收益主要用于豢養所糾集的社會閑散人員。為打擊、排擠競爭對手,攫取更多非法利益,以支持該組織活動,陸某授意張某組織指使張某誌、殷某新、李某超等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多次對其他人開設的賭場實施威脅、打砸等尋釁滋事犯罪行為和實施碧海情天酒吧聚眾斗毆、烈士墓聚眾斗毆、福建名餃聚眾斗毆、東風水庫聚眾斗毆等一系列嚴重暴力犯罪行為,造成多人受傷,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先后對何某祥、蔣某潔、周某林實施敲詐勒索,并通過行賄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形成以陸某為組織、領導者,張某、謝某、李某龍、周某松、陸某某為骨干成員,張某誌、殷某新、李某超、竇某俊、陳某嶼為積極參加者,馬某林、梁某哲、韋某能、楊某金、雷某興、陸某剛、祁某福、肖某猛、梁某云、胡某鵬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成員眾多、層級架構明顯、成員固定、分工明確。在廣南城區對賭場行業形成非法控制,獲取大量非法經濟利益,陸某個人非法獲利230多萬元,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廣南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陸某組織的部分組織成員還實施了不屬于組織犯罪的犯罪行為聚眾斗毆3起、故意傷害3起、開設賭場1起、盜竊1起、危險駕駛1起。
廣南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陸某等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并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稱霸一方,在廣南城區對賭場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陸某等22名被告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行賄罪、故意傷害罪、盜竊罪、危險駕駛罪,遂作出了如上判決。